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本科生学业管理细则-九游会体育首页

来源:历史学院发布时间:2016-09-10 08:11:27访问量:55

为加强历史学院本科生学业管理,现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16年8月版)制定本规定。

一、 学制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标准学制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停学创业,可申请在标准学制期内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条 延长学年者,应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一周按当年新生入学标准交纳学费,欠缴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特殊专业除外,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48~63;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49~59 (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31~52。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含通识教育课程、新生研讨课程等)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含高年级研讨课)、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创业就业类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各专业学生实际应学习的课程、学分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425分以上(含425分),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免考。教务处对学生的学位英语考试免考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者,必须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三、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每学年应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以下情形之一作退学处理:

完成总学分数第一年≤26,第二学年累计≤52,第三学年累计≤78,第四学年累计≤104,第五学年累计≤130。

完成必修课程(通修、平台、核心)学分数第一学年≤20,第二学年累计≤40,第三学年累计≤60,第四学年累计≤80,第五学年累计≤100。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累计学年(复学当年除外)。


四、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旷课1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31-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八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且必须重修。

五、 奖励与处分

第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通过网络手段恶意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如选课、成绩管理)者;

7.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六、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手续,均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因其它原因须停课一学期或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七、 退学、试读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完成总学分第一学年≤26,第二学年累计≤52,第三学年累计≤78,第四学年累计≤104,第五学年累计≤130者;

5.完成必修课程(通修、平台、核心)学分数第一学年≤20,第二学年≤40,第三学年≤60,第四学年≤80,第五学年累计≤100者;

6.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7.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8.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复查不合格者;

9.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

10.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七年者 (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1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2.在校期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13.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条第4、5项应予退学者,可申请在校试读一年。试读申请必须由学生自愿提出并经家长同意,报院系、学校批准。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学分数累计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八、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12个者;已完成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尚缺选修课程学分者,予以结业。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一次延长学习,延长学习年限仅为一年,但须在开学初办理手续。延长学习结束后仍达不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终止察看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修满26学分,因某种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二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九、 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纪乱法、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查实有剽窃造假行为者;

3.退学试读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以上规定适应历史学院所有在读本科生。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学工办

2016年9月10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