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条例-九游会体育首页

来源:历史学院发布时间:2016-09-03 04:58:55访问量:48

一、院学位分委员会是本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审议机构。它在校学位委员会和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各学科负责人组成,须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会主席人选由院推荐,研究生院最终确定。

二、严格按照学校颁行的研究生工作之有关规定、条例、规章开展工作,应协助院行政对研究生招生、培养、教学、评奖、论文指导、答辩、学位等工作负有指导审议、监督和处置之职责。

三、委员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权利平等,议决事项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有2/3多数通过。

四、审议本院各学科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审议本院增列硕、博士学科点,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六、在学校、院有关规定范围内,根据需要制定本院研究生工作的规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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